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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CH包装指令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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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包装指令测试

更新时间:2024-01-04  |  阅读:3791

详情介绍

指令简称:包装和包装废物 (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指令名: 关于包装和包装废物的1994年12月20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94/62/EC
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的94/62/EC指令
目的:对包装材料进行管理/管制的主要原因在于包装材料常在使用过后,被消费者任意地丢弃,进而至环境土壤中,其中所含的危害物质将会直接对环境造成危害。
zui高浓度限值:
欧盟包装材料指令(94/62/EC)规范四大重金属(铅、汞、镉及六价铬)zui高浓度限值:
铅(Pb) + 镉(Cd) + 汞(Hg) + 六价铬(Cr+6) <100ppm测试对象包括:产品包装纸盒、纸箱、木框、胶卷盒、塑料袋、气泡袋、泡棉、保利龙、固定器具、薄板、绳索、涂料、墨水、胶带、胶、束线带、标签、说明书。
包装废物指令对重金属的要求 · 2001 年 6 月 30 日起,所有包装和包装组件所含总铅、镉、六价铬和汞的总量不超过 100 ppm . “ 包装组件 ” 是包装的zui小部分 , 可以用手方便的分离 . 通过检测 或基于从包装材料重金属检测计算出的结果显示出对指令的符合性
实施日期: 1999-9-3
适用范围:编辑
1. 本指令涉及所有投放共同体内市场的包装和所有包装废弃物,不管它是在工业、商业、办公室、商店、服务、家庭或任何其他范围应用或放弃,并与所用材料无关。
2. 本指令应用不影响现有的包装质量要求,如关于安全、保护健康和卫生的包装产品或对现有运输要求或1991年12月12日理事会91/689/EEC指令关于危险废弃物的规定。
本指令所用名词定义:编辑
1. 包装是指——由任何性质的任何材料制成的用于容器、保护、处理、运送和展示货物的所有产品。包括从原材料到加工货物,从生产者到用户或消费者。“不可返回的”物品(用于相同的目的)也应被认为是组成包装。 “包装”只包括: (a) 销售包装或基本包装,即包装作为zui后用户或消费者所购销售单位的一部分。 (b)组合包装或第二次包装,即包装用于在销售时,将一定数量的销售单位进行分组,而无论其是否会销售到用户或消费者,或是否只作为在将近销售的时候补充架上的手段;包装可以从产品移去而不影响它的特性。 (c)运输包装或第三次包装,即包装用于方便搬运和运输若干销售单位或组合包装以防止实际搬运和运输损失。运输包装不包括道路、铁路、船舶和航空容器。
2. 包装废弃物是指75/442/EEC指令由废弃物定义所覆盖任何包装或包装材料,排除生产剩余物。
补充:对有害物质的控制:在每种均质物质中铅/汞/镉/六价铬四种重金属之和不超过100PPM.
法规链接编辑
94/62/EC 关于包装和包装废弃物处理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Council Directive on 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1994 年12 月20 日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基于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条款100a;
基于欧共体委员会的建议;
基于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依据条约的1896 条款中制定的程序;
鉴于应该协调不同国家关于包装废弃物管理的措施,以便一方面防止或减少它们对环境的影响,
从而提高环境保护水平,而另一方面,为在欧共体内保障内部市场的运行,避免妨碍贸易,扭曲和
限制竞争;
鉴于尊重这样的总原则的重要性,即就本指令的目标而言,一个成员国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措
施,不应对其他成员国实现指令目标有不利影响;
鉴于减少废弃物对欧盟条约所特称的可持续发展是*的;
鉴于本指令应包括投放在市场上的所有类型的包装以及所有包装废弃物;所以1985 年6 月27日的85/339/EE 委员会指令“关于消费用液体容器”应该被取代;
鉴于包装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和经济作用,所以本指令中规定的措施不应损害其它有关法律对
包装和被包装货物的质量和运输的规定要求;
鉴于要与1990 年5 月7 日的理事会决议“关于废弃物的政策”以及1975 年7 月15 日的理事会
指令“关于废弃物”所阐明的欧共体对废弃物管理的对策保持*,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的管理应该
包括,首先是防止产生包装废弃物,其次基本原则是包装的重复使用,包装的重复使用,包装废弃
物的再生和其它方式的回收利用,从而减少这类废弃物的zui终处置;
同时,在回收利用方法取得科技进展以前,应该认为再生和重复使用对环境影响而言是较为可取的,
这就要求成员国建立起保证回收用过的包装和/或包装废弃物的制度,同时应尽快完成使用寿命的评
定方法,以判断可重复用、可再生、可回收利用之间的明晰等级;
鉴于要通过适合的方法来防止产生包装废弃物,包括各成员国内按本指令的目标所采取的开创
性措施;
鉴于成员国为利用重复使用制度有利于环境保护,可以根据条约,在有利于环境意义上,可重
复使用包装,对此鼓励制定重复使用制度;
鉴于从环境观点而言,应把再生看作回收利用的重要部分,目的在于降低能源和基本原料的消
耗,减少废弃物的zui终处置;
鉴于能源回收利用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一种有效方法。
鉴于成员国在开始制定对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再生的目标,应限制在某一范围内,以便顾及
成员国的不同情况,并避免产生贸易壁垒和不正当竞争,然而,为了达到中期目标,并为经济操作
者、消费者和政府当局提供必要的长期展望,对达到前述目标应制定中期期限,在对以后阶段确定
的目标制定长期期限,目的在于明显提高这些目标;
鉴于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应根据欧共体委员会的报告,检查成员国在实现上述目标的工作中
所取得的经验,以及科研和评价技术的调查结果,如生态平衡;
鉴于一些成员国已有,或将制定超越这个目标范围的计划,那么在其这种措施不干扰内部市场
并且不阻碍其它成员国遵从本指令的条件下,应该允许他们追求有利于提高环境保护水平的目标;
同时欧共体委员会应对这种措施在进行合适的考虑后予以批准;
反之,另一方面也可以允许某些成员国由于他们的特殊情况而采用较低的目标,条件是他们要
42在标准期限内达到回收的zui低目标,并在晚一些的期限内达到标准目标;
鉴于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的管理要求成员国建立返回、收集和回收利用制度;同时,这种制度按
照欧共体的条约,应对当事各方公开,避免对进口产品有歧视,避免制造贸易壁垒和不正当竞争,
并保证zui大可能地回收包装和包装废弃物;
鉴于包装材料的欧洲共同体标志的发布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但欧共体应在不远的将来作出决定;
同时,为了使包装和包装废弃物对环境影响降到zui小,并避免产生贸易壁垒和不正当竞争,还需要
对控制包装的成份和可重复使用、可回收利用(包括可再生)的性质制定出基本要求;
鉴于包装材料中存在有害的金属和其他有害物质对环境的影响(尤其在焚烧包装时,它们很有
可能存在于散发物或烟尘中,掩埋包装时存在渗滤的水中),应对它们作出限定;首先要降低包装废
弃物的毒性,所以,防止对包装材料添加有害的重金属并保证这类物质不会释放到环境中是根本的,
为此欧共体委员会应对一些特殊案例,按程序作出适当免税的决定;
同时,如果要达到高水平的再生处理,并要通过收集和处理包装废弃物来解决健康和安全问题,那
么从来源上就对这类废弃物分类,则是基本措施;
鉴于本指令对包装生产的要求,并不适用于生效日期前对给定产品所用的包装;同时也要求包
装市场销售有个过渡期;
鉴于对符合所有基本要求的包装,其市场订货的供应时间应考虑这样的事实,即欧洲标准正在
由够资格的标准化机构制定中,同时,用证明符合国家标准的方法作出规定仍是适用的,不应推迟;
同时应促进欧洲标准对基本要求和其它相关条款的制定;
鉴于在本指令的规定措施中,含有对回收利用和再生的能力发展和对再生包装材料的市场经销;
鉴于包装的再生材料所含杂质应不违反卫生、健康和消费者安全方面的有关规定;
鉴于为监督本指令目标的实施情况,需要全欧盟关于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的数据资料;
鉴于必需使关于包装和被包装产品的生产、使用、进口和分布的所有数据资料,成为更能觉察
到由包装物变成废弃物的程度,并必需根据污染补偿的原则令他们对这些废弃物承担责任;同时在
本指令规定措施的进展与实施中包含并要求所有参预者的紧密合用,这在分担责任的精神下是合适
的;
鉴于消费者在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管理中起着关键作用,这样就得对他们进行足够的宣传来改善
他们的行为和态度;
鉴于在要求遵循75/422/EEC 指令的废弃物管理计划中,关于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管理的专门章节
的内容,将有助于有效实施本指令;
同时,为了促进实现本指令的目标,欧共体及其成员国按照条约规定采用经济手段也许是合适
的,以致可避免出现新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
鉴于成员国应在不损害1983 年3 月28 日的83/189/EEC 理事会指令的情况下(该指令对技术标
准和法规领域的信息提供了程序),对采用任何措施以前需将草案通报欧共体委员会,以便确定他们
是否遵守了该指令;
鉴于包装标识体系对科技发展的适应问题和涉及数据库系统的格式问题,都应由欧共体委员会
按程序来保证;
鉴于在实施本指令中遇到的任何困难,必须采取所提供的特定措施来进行处理,此处遵循同样
的委员会程序是合适的。
已采纳的本指令:
*条 目标
1. 本指令的目的是要对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管理的国家措施进行统一协调,以便一方面防止对所有成
员国以及第三方国家的环境有任何影响,或减少这种影响,从而提高环境保护水平;另一方面为在
43欧共体内保障内部市场的运行,避免妨碍贸易,扭曲和限制竞争。
2. 为此本指令制定有针对的措施,首先考虑防止产生包装废弃物,其次的基本原则,是针对重复使
用包装,针对再生和其它方式的回收利用包装废弃物,从而减少这类废弃物的zui终处置。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 本指令包含了投放在欧共体市场上的所有包装,以及所有包装废弃物,所有在工业、商业、办公
室、商店、服务机构、家庭或其它层次上,不论是否在用的,不管用什么材料的包装及包装废弃物。
2. 本指令将不损害对包装的现有质量要求,像有关安全,保护健康和包装产品的卫生,也不损害现
有的运输要求或1991 年12 月12 日的91/689/EEC 理事会指令“关于有害废弃物”的规定。
第三条 定义
对本指令而言:
1. “包装”是指货物从原材料到加工完,从生产者到使用者或消费者凡用于对其包容、保护、用手
处理、运送及送礼而由任何性质材料制成的所有产品。用于同样场合的“不可回收”词条被认为可
组合到包装上。
“包装”仅包括:
(a) 销售包装或基本包装,即所设想的包装是为了在购物处对zui终用户或消费者形成销售
单元;
(b) 组合包装或二次包装,即所设想的包装是为了在购物处由若干数目销售单元形成的组
合,无论将组合销售给zui终用户或消费者,还是仅用于对销售处货架补充货物;它可从产成品上去
除而不影响特性;
(c) 运输包装或三次包装,即所设想的包装是为了便于手搬或运输多个销售单元或多个组
合包装,以防手搬或运输的损伤。运输包装并不包括公路、铁路、船舶、航空的运输集装箱。
2. “包装废弃物”是指在75/442/EEC 指令“排除生产废料”中对废弃物定义所包含的任何包装或
包装材料。
3. “包装废弃物管理”是指75/442/EEC 指令中定义的废弃物的管理。
4. “防止”是指减少下列物质的数量及其对环境的破坏:
----包装和包装废弃物中所含的材料和成份;
----在生产工艺层次上和在市场、流通、应用和消毁各阶段的包装和包装废弃物。
5. “重复使用”是指任何这样的运作,对于设想并已设计成在其使用寿命内完成往返或循环使用zui
少次数的包装,通过该运作使其再提供或用于原设想的用途,用或不用辅助的维持方法,产品展示
在能使包装再提供的市场上;这种重复使用的包装,随着其不再重复使用就成为包装废弃物。
6. “回收利用”是指在75/442/EEC 指令的附录II.B 中所提供的任何一种适用的运作。
7. “再生”是指生产工艺为原用途或其它用途而对废弃材料的再处理,但不包括能源回收。
8. “能源回收”是指对易燃包装废弃物的利用,在任何有无其它废料情况下,直接对其焚烧来产生
能量的方法(用热量回收)。
9. “有机再生”是指对包装废弃物的可生物降解部分,在控制条件和利用微生物的情况下,进行需
氧(合成)处理或厌氧(生物沼气化)处理,这可产生稳定的生物残余物或沼气。掩埋不被认为是
一种有机再生方式。
10. “处置”是指75/442/EEC 指令的附录II.A 中提供的任一种适用的运作。
11. 与包装有关的“经济操作者”是指包装材料的供应者,包装的生产与加工者、包装操作者和用户、
进口者、贸易者和销售者、管理当局和法定组织。
12. “自愿协定”是指成员国的够资格政府当局和有关经济部门之间所缔结的正式协定,它要向所有
希望符合该协定条件的合作者公开,以便向着本指令的目标进行工作。
44第四条 防止
1. 各成员国除了按第九款采取措施来防止包装废弃物的形成外,还应保证执行其他防止措施。这类
其他措施可包括国家行动计划,或采取的类似行动(如果与经济操作者商议合适),行动的目的是要
收集和采取各成员国在关于防止方面许多开创措施的优点。他们应遵循本指令*款1 条中规定的
目的。
2. 欧共体委员会应按照第十款,通过支持发展适用的欧洲标准,来协助促进防止措施。
第五条
成员国可以支持包装的重复使用制度,遵照欧共体条约,在对环境有利的意义上可重复使用包
装。
第六条 回收利用和再生
1. 为了遵循本指令的目标,成员国应在其全部领土范围内采取达到下列目标的措施:
(a) 从必须以国家法律方式执行本指令的日期开始,五年内回收利用包装废弃物,按重量
计要在zui少50%到zui多65%之间。
(b) 在该总目标内和相同的期限内,再生包装废弃物的总量,按重量计要在zui少25%至zui
多45%之间,对每种包装材料的重量则zui少要达15%。
(c) 从必须以国家法律方式执行本指令的日期开始,十年内回收和再生包装废弃物的百分
比,得由欧盟理事会按照3(b)节中所述来确定,目的是对(a)和(b)中所述目标要有显著提高。
2. 成员国应对从再生包装废弃物得到的材料,鼓励在合适之处应用于包装和其它产品的制造。
3. (a)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应根据欧共体委员会的阶段报告,和1(a)节中所涉日期4 年的zui
终报告,检查成员国在实现(a)和(b)及2 节中所定目标的过程中取得的实践经验,以及科研和评
价技术的调查结果,如生态平衡。
(b)在1(a)节中所述的*个五年阶段结束前六个月以前,欧盟理事会应按多数成员国和欧
共体委员会的建议,对1(c)节中所述第二个五年阶段确定目标。这样的过程以后每五年都要重复
一遍。
4. 在1(a)和(b)节中所述的措施和目标,应由成员国予以发布,并将是对公众和经济操作者开
展宣传活动的主题。
5. 希腊、爱尔兰、葡萄牙由于他们的情况特殊,即分别有大量小岛,面临农村地区和山区,现有
包装消费水平较低,所以决定:
(a) 在本指令实施之日起,五年内达到的目标要比1(a)和(b)节中确定的低,但回收利
用至少要达到25%。
(b) 对达到1(a)和(b)节中目标的时限可延迟到较晚,但不应晚于2005 年12 月31 日。
6. 对于已经或将要制定超过1(a)和(b)节中目标的计划并对再生和回收提供合适能力来达到该
效果的成员国,应允许其追求这些有利于提高环境保护水平的目标,条件是这些措施不干扰内部市
场并不妨碍其它成员国遵循指令。成员国应就该情况报告欧共体委员会。委员会在进行考证后,批
准这些措施。其间委员会要与成员国合作,因为他们对上述考虑是*的,并且不会形成辨别上的
专断和对成员国之间贸易受限制的掩盖。
第七条 返回、收集和回收利用制度
1. 成员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建立制度,规定:
(a) 从消费者、zui终使用者或从废物流动中返回和或收集用过的包装和/或包装废弃物,以便
将其引向zui合适的废弃物管理;
(b) 重复使用或回收利用(包括再生)收集来的包装和/或包装废弃物,目的是要达到本指令
45制定的目标。
应将这些制度向参与合作的有关方面经济操作者和主管政府当局公开。这些制度也适用于非歧
视条件下的进口产品,包括详细协商结果和利用这些制度所征的关税,且这些制度应设计成能遵从
欧共体条约,避免贸易壁垒或不正当竞争。
2. 在1 节中所涉及的措施应形成对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的部分政策,尤其应考虑到有关于环境保护,
以及消费者健康、安全和卫生;有包装货物与所用材料的质量保证、可靠性和技术特性;工商业所
有权的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第八条 标志与标识体系
1. 欧盟理事会应在本指令实施后的二年内,按欧共体条约制定的条件确定包装的标志。
2. 为了对包装便于收集、重复使用、回收利用(包括再生),应对所用包装材料性质的工业标识和
分类有明确表示。
为此,欧共体委员会应在本指令实施后十二个月内,根据附录I 并按照21 号指令制定的程序,
定出标识体系所依据的编号和缩写,并按同样程序规定出属于标识体系的应是何种材料。
3. 包装应在其自身或在标签上有合适的标志。它应该清晰可见,易于识别。标志应相当牢固耐久,
包括包装被打开时。
第九条 基本要求
1. 成员国应保证在本指令实施之日起三年内,包装可以投放市场,*的条件是它符合本指令,
包括附录II,所规定的所有基本要求。
2. 根据第二十二款1 中提出的日期,成员国应设想实现符合本指令,包括附录II 提出关于包装的
基本要求,包装遵从:
(a) 有关的协调标准。其标准号已在《欧共体公务期刊》(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Communities)上发布。成员国应公布这些协调标准转换成国家标准的相应标准号;
(b) 有关的国家标准。这些是3 节中所指的标准,在其所覆盖的范围中还没有协调标准。
3. 成员国应将他们国家标准的文本传递给委员会,这些文本是2(b)节中所指标准,他们认为其
符合本指令中提出的要求。委员会应即时将这些文本转寄给其它成员国。
成员国应公布这些标准的标准号,委员会应保证将它们公布在《欧共体公务期刊》上。
4. 当成员国或欧共体委员会认为2 节中所涉及的标准并不*符合1 节中所指的基本要求时,欧
共体委员会或相关成员国应提出此项,然后为此提出理由按83/189/EEC 指令建立审议委员会。该审
议委员会应及时提出建议。
根据审议委员会的建议,欧共体委员会应通知成员国是否有必要将这些标准从2 节和3 节所述
的公布内容中撤消。
第十条 标准化
欧共体委员会应在适合时促进关于附录II 基本要求的欧洲标准的准备工作。
欧共体委员会尤其应促进关于下述问题欧洲标准的准备工作:
―--包装使用寿命分析的判据和方法;
―--对包装中存在重金属和其它有害物质,及其从包装和包装废弃物释放到环境中的测量和检定
方法;
―--对适用类型的包装中其再生材料zui少含量的判据;
―--再生方法的判据;
―--合成方法和生产合成料的判据;
―--包装标准的准则。
第十一条 包装中的重金属浓度
1. 成员国应保证包装和包装组件中铅、镉、汞和六价铬的浓度总量不超过下列要求:
-—在第二十二款(1)中所指日期后二年,按重量计为600ppm;
-—在第二十二款(1)中所指日期后三年,按重量计为250ppm;
-—在第二十二款(1)中所指日期后五年,按重量计为100ppm。
2. 在1 节中所提出的浓度要求不适用于*由铅晶玻璃(69/493/EEC 指令确定的)制成的包装。
3. 欧共体委员会应按第二十一款制定的程序决定:
----上述浓度指标不适用于再生材料和闭路控制链中产品环路的条件;
----排除1 节中第三点要求的包装类型。
第十二条 信息系统
1. 成员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建立关于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的数据库。(如果未曾建),在协调基
础上,以便有助于成员国和欧共体委员会能监督本指令提出的目标的实现情况。
2. 为此,数据库应在各成员国的层面上,提供关于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流动的数量、特性和演变的
详细信息(包括用于制造包装的材料和部件的有毒性和有害性的信息)。
3. 为了协调所生成数据的特性和表示形式并使各成员国的数据有可比性,成员国应将他们的有效
数据以格式提供给欧共体委员会。该格式是按第二十一款制定的程序,上欧共体委员会在本指令实
施之日一年内基于附录III 而采用的。
4. 成员国在提供数据中应考虑到中、小企业单位的特殊问题。
5. 所获得的数据应对第十七款中所述的国家报告是有效的,而在以后报告中应是的。
6. 成员国按本指令的要求,应要求所有关经济操作者向主管当局提供它们部门的可靠数据。
第十三条 包装使用者的信息
成员国应采取措施,在第二十二款1 中所指日期的二年内,保证包装的使用者,包括特殊消费
者,获得如下必要信息:
―--对他们有用的返回、收集和回收利用制度;
―--在促成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的重复使用、回收利用和再生中,他们的作用;
―--在市场上有包装标志的意义;
―--按第十四款所述对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管理计划的合适要素;
第十四条 管理计划
对本指令所提出的目标和措施的实施,成员国应将其放入按75/442/EEC 指令第十七款要求的废
弃物管理计划中,即按关于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管理的专门章节,包括依照第4 节和第五款采取的措
施。
第十五条 经济手段
根据条约的有关条款,理事会为促进本指令目标的实现,可采用经济手段。在设有这类措施的
情况下,成员国可以按照指导欧共体环境政策的原则,尤其是污染补偿原则,提高条约以外的责任,
采取措施来实现这些目标。
第十六条 通知书
1. 在不损害83/189/EEC 指令的情况下,成员国在采用这类措施以前,应将其在本指令框架内要采
用的措施草案,通知欧共体委员会。其中财税性质的措施除外,但包括与财政措施有的技术规
范,而这种财政措施是鼓励遵循这类技术规范的。这样做是为了委员会在任何情况下都按上述指令
中的程序,依照现有条款对他们进行检查。
472. 如果提出的措施还是83/189/EEC 指令含义范围内的技术问题,有关成员国在按本指令的通知书
程序办理时,可以表明通知书等效于83/189/EEC 指令。
第十七条 对报告的义务
按照1991 年12 月23 日的91/692/EEC 理事会指令的第五款,关于涉及环境的某些指令实施的标
准化和合理化报告,成员国应将本指令的适用情况向欧共体委员会报告。*次报告的时间应在1995-—1997 年期间。
第十八条 投放市场的自主权
在成员国的包装满足本指令的规定下,包装投放本土市场是没有阻碍的。
第十九条 对科技进步的适应
为适应科技进步应按第二十款制定的程序采取必要的改进,标识体系方面按第八款2、附录I 和
第十款zui后一条所述;关于数据库系统的格式方面,按第十二款3 和附录III 所述。
第二十条 特别措施
1. 欧共体委员会对在应用本指令的规定时所遇到的困难,应按第二十一款制定的程序来决定必要的
技术措施进一步处理,尤其是医疗器械和医疗产品的基本包装,小型包装和奢侈品包装。
2. 欧共体委员会对要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如果有合适的建议,还应向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提
出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议委员会程序
1. 欧共体委员会应得到由成员国代表组成并由欧共体委员会代表主持的审议委员会的协议。
2. 欧共体委员会的代表应将要采取的措施草案提交审议委员会。审议委员会应在主席根据事情缓
急而确定的时限内,对草案提出其意见。意见是由多数提出的,这个多数是按条约的148 款2 中关
于要求欧盟理事会采用欧共体委员会的建议作出决议而规定的。应该用该条款中提出的方法来加重
成员国代表中的投票权。主席不得投票。
3. (a) 如果是按审议委员会意见而设想的措施,欧共体委员会应该采用。
(b) 如果不是按审议委员会意见所设想的措施,或者没有提出意见,欧共体委员会应及时将要
采取的措施建议提交欧盟理事会。理事会应按有效多数运作。
(c) 如果到了期限,即不可超过对理事会安排的日期的三个月,理事会还没有行动,那么提出
的措施就应被欧共体委员会采用。
第二十二条 以国家法律形式实施
1. 成员国应在1996 年6 月30 日前,实施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必需遵从本指令。他们应就此事即
时通知欧共体委员会。
2. 在成员国采取这些措施时,措施包含了对本指令的参考,或者在其正式发布时应补充有这种参考。
对编制这种参考的方法应由成员国规定。
3. 另外,成员国应将本指令范围内选用的现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全部传递给欧共体委员会。
4. 对包装生产的要求不适用于在本指令实施之日以前用于给定产品所有的包装。
5. 成员国在现指令实施之日起不超过五年期间内,应允许实施之日前生产的并符合其现有法律的包
装投放市场。
第二十三条
48随着第二十二款1 中提出的日期生效,85/339/EEC 指令即作废。
第二十四条
本指令在《欧共体公务期刊》上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指令传达各成员国。
1994 年12 月20 日完成于布鲁塞尔。
欧洲议会主席 欧盟理事会主席
K.HANSCH K.KINKEL附录I标识体系
所采用的编号对塑料为1 到19,对纸和纸板为20 到39,对金属为40 到49,对木材为50 到59,
对织物为60 到69,对玻璃为70 到79。
标识体系也可对有关材料采用缩写(例如HDPE 为高密度聚乙烯)。
材料可以由编号体系和/或缩写识别。标识符号应出现在表示包装可重复使用或可回收性质的图
形标志的中心或底下。
附录II关于包装的成份以及可重复使用、可回收利用(包括可再生)性质的基本要求:
1. 对包装制造和成份规定的要求
――生产包装,应将包装体积和重量限制到zui小的适用程度,以便对被包装的产品和消费者保
持安全、卫生与可接受的必要水平。
――应以这样的方式设计、生产包装并使包装商品化,即可以使其重复使用或回收利用,包括再
生,以及当销毁包装废弃物和来自包装废弃物管理工作的残余物时,使其对环境的影响降到zui小。
――生产包装应使包装材料或任何包装部件的成份所含有毒或其它有害物质降至zui少,以至当包
装或来自管理工作的残余或包装废弃物被焚烧或掩埋时,存在于飞灰,烟尘或渗滤水中的这些物质
也zui少。
2. 对包装可重复使用性质规定的要求
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包装的物理性能和特性应使其能在通常可判定的使用条件下,多次往返使用或循环使用。
――在符合对劳动力的健康和安全的条件下可以处理用过的包装。
――当包装不再重复使用而因此成为废弃物时,按照可回收利用包装的规定要求处理。
3. 对包装可回收利用性质规定的要求
(a) 材料再生型可回收利用的包装
必须这样生产包装,即能使得用过的材料,有某一重量百分比可再生成为符合现行欧共体标准
有销路产品。该百分比的确定可以改变,取决于构成包装的材料类型。
(b) 能源回收型可回收利用的包装
因能源回收而被处理的包装废弃物,为使能源回收*化,它应具有zui低的热值。
(c) 合成型可回收利用的包装
因合成的被处理的包装废弃物,应有这样的生物降解性质,它不应妨碍单独收集,以及合成处理或
向它导入活性。
49(d) 可生物降解的包装
可生物降解的包装废弃物应有这样的性质,能进行物理的、化学的、受热的或生物的的分解处理,
这样,大部分处理完的合成物zui终分解成二氧化碳、生物量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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