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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美新规定中国企业要尽早了解 
更新时间:2018-04-23      阅读:1473
 
  专家建议若想顺利进入美国市场,中国食品企业应及早了解相关规定和登记程序,以便做好准备。拟议中的规定主要包括:
  一、要求美国内和国外从事生产、加工、包装或仓储(包括库存、冷藏、地窖、仓库、液体储藏罐等)并供美国消费者和动物消费食品的企业须于2003年12月12日前向FDA登记注册。   
  对于外国企业,登记注册必须包括该企业及美国代理名称。若得到该外国企业授权,则美国代理可代表外国企业登记注册。如果外国某A企业生产的食品经由美国境外的另一家B企业进行再加工或包装后对美国出口,则A企业不需向FDA登记。但如果B企业只进行微小的再加工,则A、B企业均需登记。登记方式可通过电子邮件或普通邮件方式进行登记,无需缴费。FDA在接到登记申请后将为每个登记者分配一个登记号码,该登记者不得对外泄露。美国“反生物恐怖主义法”规定来自未登记的外国食品在美国入境口岸将予以扣留,对未登记的企业向美出口食品,将视为违法行为,将面临美联邦法院的刑事诉讼。 
 
  二、外国企业对美出口食品,在到达美国之前应先向FDA通报。这是为了让FDA能预先了解进口食品的发运信息,以便对进口食品进行有效的检查,有助于确保进口食品在进入美国市场之前是安全的。
  
  在每批进口食品运抵美国边境、通过或进入港口之日的前一天中午必须向FDA通报。拟议中的规定将要求通过FDA以每周7天、每天24小时运转的互联网络向FDA通报,对没有进行通报的进口食品将被拒绝入境,并在入境口岸予以扣留,直至通报后获准为止。美国“反生物恐怖主义法”要求自2003年12月12日起,FDA须得到事先通报。FDA在拟议的规定中声明,在收到并研究意见后拟于10月12日公布zui终法律文件,并于同日启动登记系统处理在此之前的登记申请。
   
  三、无需登记的企业:农场、餐馆、零售部门、非盈利性的食品店及不从事加工的捕鱼船。根据美国“联邦肉类检查法”、“家禽食品检查法”和“蛋品检查法”规定划归美国农业部管辖范围内的企业。
   
  四、“食品”的定义与“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规定的定义一致。主要包括:1、供人和动物食用或饮用的各种物品;2、口香糖;3、用于制作上述食品的原料;4、包括但不限于水果、蔬菜、鱼、牛奶制品、蛋类、动物饲料、食品及饲料的配料及添加剂(可饮用食品包装及其它与食品接触的物品)、食品补给品及其配料、婴儿喂养奶、饮料(包括含酒*料和瓶装水)、活动物、烧烤食品、小吃、糖果、罐头食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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